贪污贿赂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

贪污贿赂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

作者:陈国庆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年:2010-05-01

评分:5分

ISBN:9787811397741

所属分类:行业好书

书刊介绍

贪污贿赂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 内容简介

本书共分十三章,内容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

贪污贿赂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 本书特色

《贪污贿赂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是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

贪污贿赂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 目录

**章贪污罪
**节贪污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一、贪污罪的概念
二、贪污罪的罪名渊源
第二节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贪污罪的客体
二、贪污罪的客观方面
三、贪污罪的主体
四、贪污罪的主观方面
第三节贪污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一、贪污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解析
二、贪污数额的计算
第四节贪污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
一、贪污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二、贪污罪的停止形态认定

贪污贿赂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 节选

《贪污贿赂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在写作中融入了对上述文件的制定背景和重点内容的详细解读,并对如何适用文件提出了具体建议,从而直接为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和司法认定工作服务,以期为广大公安民警、检察官、法官、律师全面掌握和深入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等机关就刑法适用问题出台的法律解释等各类法律文件提供参考。

贪污贿赂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 相关资料

二、具体类型受贿的认定(一)交易型受贿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主动提出或者应允以低价买、高价卖等方式,与请托人进行房屋、汽车等商品交易,从中赚取请托人财物,且数额较大,这类行为就属于交易型受贿。由于行为人支付了一定费用,并非完全无偿占有,能否认定为受贿,争议较大。实际上,这种行为与贪污行为中的“以无报有、以少报多”一样,都属于利用职务便利,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和典型的受贿行为不同的是,国家工作人员支付了一定的对价,但因此得到了与对价严重不相称的财物,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取了利益,这种行为同样具有权钱交易的本质属性,双方当事人对此也心领神会,符合受贿罪的主客观要件,自然应以受贿罪论处。早在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就已经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物品,只付少量现金。这往往是行贿、受贿双方掩盖犯罪行为的一种手段,情节严重,数量较大的,应认定为受贿罪。受贿金额以行贿人购买物品实际支付的金额扣除受贿人已付的现金额来计算。行贿人的物品未付款或无法计算行贿人支付金额的,应以受贿人收受物品当时当地的市场零售价格扣除受贿人已付现金额来计算”。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现实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是涉及的物品越来越昂贵,如房屋、汽车等贵重物品;二是判断优惠购物是合法的还是受贿的,难度越来越大。鉴于形势的发展变化,为了更加明确此类行为的法律界限,2007年《意见》对此作了进一步规定,将交易型受贿概括为三种,一是低价买入,即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二是高价卖出,即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三是其他非正常交易,即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最典型的是,以低价值房屋、汽车等物品置换高价值房屋、汽车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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