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例解与法律适用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例解与法律适用

作者:胡安潮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出版年:2010-06-01

评分:5分

ISBN:9787010089867

所属分类:行业好书

书刊介绍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例解与法律适用 内容简介

为了帮助广大读者正确理解和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和立法精神,由从事民商法专业研究的专家、教授及业内律师共同编写了本书。
本书包括“案件事实”、“分析解说”“法律要旨”和“关联法条”四部分。具体章节为:**章监护人的责任;第二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无意识或者失去控制后的责任;第三章用人单位的责任;第四章劳务派遣关系中的侵权责任;第五章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第六章网络侵权责任;第七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第八章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第九章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补充赔偿责任。
本书以案释法,通俗易懂,内容设置考虑到不同读者的需求,具有极强的实践操作性,是广大法律工作者实用的法律工具,是各级行政机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培训读本,是人民群众维权的有效法律武器,也可作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师生的教学和研究用书。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例解与法律适用 本书特色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例解与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例解与法律适用 目录

**章监护人的责任
一、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由谁承担责任?
二、未征得监护人同意指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开车造成损害由谁承担责任?
三、如何确定承担赔偿责任的监护人?
四、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五、未成年人实施共同危险行为应如何承担责任?
第二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无意识或者失去控制后的责任
一、在易发病期间骑车买粮突发癫痫病撞伤他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梦游时致人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三、醉酒驾车致人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章用人单位的责任
一、由于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自身的过错致人伤亡的,用人单位需要承担责任吗?
二、在处理用人单位承担侵权的案件中,怎样理解“执行工作任务”?
三、用人单位的临时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他人损害,用人单位需要承担替代责任吗?
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赔偿案适用国家赔偿法还是侵权责任法?
第四章劳务派遣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一、劳务派遣中派遣劳动者因公致人损害,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该怎样承担责任?
二、劳务派遣中的补充责任具有什么含义?
第五章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一、本案该适用哪一条法律规定?
二、保姆劳务过程中致第三人受伤,责任由谁承担?
三、无偿帮工因劳务受损,责任由谁承担?
第六章网络侵权责任
一、消费者在个人主页上批评产品质量是否侵害商家名誉权?
二、如何认识“网络暴力”对于隐私权的侵害?
三、注册与商标相似的域名是否侵害商标权?
四、搜索引擎提供链接的行为是否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五、盗窃虚拟财产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一、滑雪场对于游客滑雪时摔倒致死承担怎样的责任?
二、顾客不顾商场警示标语攀越扶梯产生的损害责任由谁承担?
三、宾馆对于发生在客房内的第三入侵权是否承担责任?
四、餐厅是否要对不可防范的爆炸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章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老师的陪同下在校内娱乐场所进行玩耍而遭受人身损害,学校应否承担责任?
二、学生在学校组织的空腹长跑过程中突发疾病成为植物人,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三、学生在对抗性体育运动中受到损害,学校及教师应如何承担责任?
第九章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补充赔偿责任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里因玩闹造成他人损害,学校及其监护人应如何承担责任?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下校车后横穿马路遭遇交通事故死亡,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例解与法律适用 节选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例解与法律适用》内容包括: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由谁承担责任、未征得监护人同意指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开车造成损害由谁承担责任、如何确定承担赔偿责任的监护人、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未成年人实施共同危险行为应如何承担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无意识或者失去控制后的责任、在易发病期间骑车买粮突发癫痫病撞伤他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梦游时致人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醉酒驾车致人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例解与法律适用 相关资料

2.劳务派遣关系中被派遣劳动者职务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问题。《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此条规定的是一种双重责任,即用工单位对派遣劳动者承担的无过错责任,而派遣单位则承担的是一种过错责任,即在派遣单位对派遣劳动者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过错时,承担过错范围内的补充责任。所谓“有范围的”包含两方面的意思:一是在受用工单位赔偿责任范围的限制,在用工单位无力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派遣单位才在受害人未受补偿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二是派遣单位的补充责任要受自己过错程度的限制。它只在自身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即使受害人未受补偿的范围超过与自身过错相对应的责任范围,派遣单位也不予赔偿。由此可见,《侵权责任法》对劳务派遣关系中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采取二元制:用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派遣单位承担过错责任。对于立法的这种规定,有学者持反对意见,他们认为: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形成的关系实质上是一样的,都是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的关系,因而在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方面均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l款的规定。而依据此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因而,他们之间应当形成一种连带赔偿责任。无论是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都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对二者不应该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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