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人在华之地位

外人在华之地位

作者:顾维钧

出版社: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出版年:2010-08-01

评分:4.9分

ISBN:9787546334530

所属分类:政治军事

书刊介绍

外人在华之地位 节选

《外人在华之地位》内容简介:就中国传统之发展而言,清民之际乃是*重要的转型时代。这里的“民”不仅指狭义上的中华民国(北洋时代与南京时代又不同),也还包括了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因为,帝制崩溃乃是一大转折,由此所开辟者非仅一朝一代之“更名换姓”,更具备我文明中国之步入现代世界的标志性意义。虽然我们能看到的历史进程极其有限,但自清帝逊位、民国肇创之后,就开始了中国历史上的新纪元。毛泽东曾有意援用中华民国之名号,充分体现出其作为历史过程自觉者的伟人意识,可终究抵不过劝进者“开天辟地”的创新而*后重新更定国号。不过“民”之一字却始终未易,也可见出“清民易代”的长效性。自1990年代以来,随着学术史意识的逐渐恢复,大陆学界对民国一代学术也给予了高度认同,除了编撰学案、结集成史之外,重印昔贤经典、接续学术传统,则为不可不做的重要举措。

外人在华之地位 目录

原序**部分 无约时期(自西历纪元后一二〇年至一八四二年)第1章 外人至中国之历史第2章 外人之特权与保护第3章采用闭关政策第4章 观察闭关政策之结果第5章 外人商务之组合与规程及保护第6章 法律上之管理外人第7章 外人之服从中国刑事裁判权第二部分 有约时期(西历一八四二年以后)第8章 新制度第9章 在华治外法权之由来一、在华治外法权之要素与其产生之复杂二、曩昔外人相率轻侮中国官府之态度三、英人拒绝中国行使刑事法权四、考查所持拒绝之理由五、一八三三年英国公堂之设立六、一八三八年之英国立法事件七、一八四二年中英江宁条约之让与治外法权于英人八、英国立法与一八四三年对于在华治外法权之阁令九、美国寇新氏之治外法权说第10章 治外法权之保护一、华洋刑事案件二、华洋民事案件三、外人与外人之案件四、在华之治外法庭五、施行于外人之法律六、适用外国法律以利外人第11章 治外法权之范围第12章 治外法权之限制一、根于条约规定者二、根于国际法者三、根于律例者四、根于政策者五、治外法权,原为属人性质六、关于刑事之治外法权为惩罚而非禁止第13章 口岸与租界一、通商口岸二、中国自辟之商埠三、租借口岸第14章 游历与护照第15章 中国内地之洋商一、进口货在内地发售二、购办土产运往中外各口岸三、条约对于内地洋商权利之限制四、洋商得在内地筑路开矿之条件五、洋商得投资于内地华商股份公司之问题第16章 耶稣教士一、优容耶稣教与传道二、管理教士与保护教士三、教士照例与其他外人一样待遇四、教士在内地之居住与置产五、教士之治世务第17章 外人与外人财产之一体保护第18章 无约国人民第19章 结论后记附录撰写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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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上述观之,由隆古而历中世,外人之来往于中国者,几不绝迹。于是问题起焉。问题者何?即外人所受诸中国政府者是何等待遇。据外人在华之事录及其所著游华笔记,则其饱享特权,渥蒙保护,固属显而易见。第一当此时期,中国显无闭关独处之思,无论边地海岸,罔不门户洞开,延接愿来之远人。其游客之中,自海道来者,如佛利亚·奥多利克(一二八六年至一三三一年)及伊勃·巴土泰;自陆地来者,如嘉宾尼(Carbini)于其款关入塞之际,毫未遇有留难,且亦无限制外人周流国内之现行法律。故殊方异俗之伦,游于中国者,辄遍历城邑,未尝见官吏之阻拦焉。大抵游历中国之人,固须有一种护照,如以下所述者,然只为游客利其遄行、防护意外,而非阻遏限制之也。若夫外商,亦必任其自由入境。即此一端,所以粤浙闽三省商务,当时业已畅旺。中外通商,既似此启发甚早,故即在西历纪元前九九。年,亦未尝不可征收进口货税。粤稽有唐之时,广州已开通常互市场,派往官吏一人,征收售货之国税。当时,除教皇使臣约翰·马利诺里(John de Marignolli)为教皇贝纳狄克第十二(Pope Benedict XII)之代表,自西历一三三八年居北京四年外,并无常驻中国之外交官,故保护外人之事,全属中国皇帝。凡往中国之人,得容其游历居住者,并非出自权利,而由于宽典,故即有限制区别,亦易使服从,而无正当抗议之余地。顾当时外国之商贾行旅,深信皇帝必能保全其境内外人之生命财产。

外人在华之地位 作者简介

顾维钧(1888年1月29日-1985年11月14日),汉族,字少川。他是中国近现代史上最卓越的外交家之一,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时期外交界的领袖人物,中华民国高级外交官员。被誉为“民国第一外交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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