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实用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实用版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著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年:2010-09-01

评分:5分

ISBN:9787509321164

所属分类:行业好书

书刊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实用版 内容简介

运用法律维护权利和利益,是读者选购法律图书的主要目的。法律文本单行本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但单纯的法律文本中的有些概念、术语,读者不易理解;法律释义类图书有助于读者理解法律的本义,但又过于繁杂、冗长。“实用版”法律图书至今已行销多年,因其权威、实用、易懂的优点,成为广大读者理解、掌握法律的首选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实用版 本书特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实用版)》:权威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直属的中央级法律图书专业出版机构,法律、行政法规的权威出版机构精选法规——收录常用法律文件,为法律纠纷的解决提供*密切、*直接的条文规定专业解读——对重难点法条进行条文注释,帮助读者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实用附录——提炼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办案常用数据等内容,大大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法规提要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警车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五个严禁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公安部“五条禁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实用版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章 总则**条 [立法目的]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和范围][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第三条 [基本要求和宗旨]第四条 [活动准则][公安纪律]第五条 [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职权第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第七条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权利][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禁止人民警察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中有以下违法行为]第八条 [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的权利][不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形]第九条 [盘问、检查的权利][继续盘问][禁止人民警察实施继续盘问过程中有以下违法行为][在哪些情形下不得适用继续盘问?][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怀孕或正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嬰儿的妇女以及已满70周岁的老年人适用继续盘问时,应当遵守什么規定?][被盘问人在继续盘问期间突患疾病或者受伤的。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理?][被盘问人在继续盘问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理?]第十条 [紧急情况下使用武器的权利][人民警察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使用武器?][什么情况下人民警察不得使用枪支等武器?][人民警察遇有什么情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法犯罪活动使用警械的权利][什么情形下人民警察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什么情形下,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第十二条 [刑事强制措施][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其他侦查措施]第十三条 [优先通行权][警车在执行什么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享有优先通行权?]第十四条 [对精神病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权利]第十五条 [交通管制权]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察措施的职权]第十七条 [突发事件现场管制权]第十八条 [其他机关警察的职权]第十九条 [非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情况应履行职责]第三章 义务和纪律第二十条 [基本义务]第二十一条 [救助义务][治安调解][不适用治安调解的情形][治安调解应当遵循的原則][及时查处报警案件][110报警服务台的受案范围]第二十二条 [禁止行为]第二十三条 [按照规定着装等义务][着装][警徽][警证]第四章 组织管理第二十四条 [组织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管理][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第二十五条 [警衔制度][警衔等级设置][警衔的晋级][警衔的降级][警衔的保留、取消][警衔津贴]第二十六条 [任职条件]第二十七条 [人民警察的录用]第二十八条 [领导职务任职条件]第二卜九条 [教育培训]第三十条 [服务年限和*高任职年龄]第三十一条 [奖励制度][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集体或个人获得奖励的条件是什么?][奖励分为哪几个等级,各等级奖励待遇是什么?][什么情况下应当撤销奖励?]第五章 警务保障第三十二二条 [上级决定和命令的执行][上级][下达命令][命令的执行][不同建制的公安民警执行职务时的指挥原則]第三十三条 [拒绝执行超越法定职责的指令]第三十四条 [公民和组织的支持和协助义务]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应受处罚的行为]第三十六条 [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的管理]第三十七条 [经费来源]第三十八条 [警察工作所必需的通讯、训练设施和交通及基础设施的建设]第三十九条 [国家加强警察装备的现代化建设]第四十条 [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第四十一条 [抚恤和优待][法律依据][人民警察因战致残的情形有哪些?]……第六章 执法监督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实用版 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实用版)》主要内容简介:运用法律维护权利和利益,是读者选购法律图书的主要目的。法律文本单行本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但单纯的法律文本中的有些概念、术语,读者不易理解;法律释义类图书有助于读者理解法律的本义,但又过于繁杂、冗长。“实用版”法律图书至今已行销多年,因其权威、实用、易懂的优点,成为广大读者理解、掌握法律的首选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实用版 相关资料

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13)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14)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15)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16)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发生执法过错的,如何确定各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公安机关发生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人民警察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鉴定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1)办案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2)审批人在审批时改变或者不采纳办案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全部责任。(3)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4)因办案人或者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办案人或者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5)因鉴定人提供虚假、错误鉴定结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鉴定人承担主要责任。(6)下级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向上级公安机关请示的案件,因上级公安机关批复、决定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公安机关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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