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2007-中国新闻官司二十年

1987-2007-中国新闻官司二十年

作者:刘海涛

出版社: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出版年:2001-01-07

评分:5分

ISBN:9787504352811

所属分类:行业好书

书刊介绍

1987-2007-中国新闻官司二十年 内容简介

本书堪称中国新闻侵权诉讼**部“断代史”,是中国新闻侵权诉讼实证研究的一次尝试,涉及的案件事实,全部来自法院的卷宗,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档案记录式风格,保留了所有事实的原始面貌和信息的真实完整。
本书所收的个案按照司法判决的法律贡献、社会价值进行挑选,案件选题包括从1985年我国**起新闻诽谤案以来的新闻官司五十个经典个案。这些案件全部已经终审结案,也就是说都已成为历史,资料全部来源于法院的卷宗材料。每个案件的叙述大体上由以下内容组成:纠纷的事实和诉讼的过程,主要是个案的发生时间、缘由和经过、批评对象、批评结果或审理情况;法院的判决结果和理由。

1987-2007-中国新闻官司二十年 本书特色

中国
新闻官司
二十年
1987---2007
本书堪称中国新闻侵权诉讼**部”断代史”.是中国新闻侵权诉讼实
证研究的一次尝试.涉及的案件事实,全部来自法院的卷宗,在法律规定的范
围内,以档案记录式风格,保留了所有事实的原始面貌和信息的真实完整。

1987-2007-中国新闻官司二十年 目录

梁书文:见证、书写与思考
从“无冕之王”到“有冕之王”
以公民和法人的名义
谁应该站在被告席上
表达自由与名誉保护的二重唱
密室中的交谈在屋顶被宣扬
行走在“唯利是图”的胡同中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一个消费时代唇与齿的故事
捍卫只属于自己的符号
一封信开启的秘密与讼争
虚拟世界拷问法律空白
传播有多远战场就有多大
“谁主张,谁举证”与“谁报道,谁举证”
面子价几何,损失赔多少
新闻源:庭上庭下,法里法外
被豁免和未被豁免的
当一种权力面对另一种权力
媒介审判语境下的案件和事件
公众人物从判决书走进学术殿堂
真实性:新闻的、法律的与客观的
采访权,在调解与撤诉的背后
尘封的**块碑石
《二十年“疯女”之谜》诽谤案

“**案”出笼的前前后后——访《二十年“疯女”之谜》诽谤案审判长
媒体**次被推上被告席
赵正正诉姚诗煌、李国机、文汇报社侵害名誉权案

曹蕾、曹国均、刘金娣诉庄玉兴、李之久、民主与法制杂志社、余振雄、新民晚报社名誉侵权案
新中国**起死者名誉权案
陈秀琴诉魏锡林、今晚报社侵害名誉权案

种瓜得豆——访陈秀琴诉魏锡林、今晚报社侵害名誉权案主审法官刘泓毅
主体与赔偿:一个司法解释的解释
徐良诉上海文化艺术报社、赵伟昌侵害名誉权案
十年,推开一道法治之门
奚弘诉人民日报社、曾坤、史林杰侵害名誉权案

“南墙有个缝,让我钻了进去”——十年之后访奚弘
观点与事实,谁给评论制造了“硬伤”
迟志强诉李宣东、温州日报社侵害名誉权案
“放任”扩大后果付出的代价
胡骥超、周孔昭、石述成诉刘守忠、遵义晚报社侵害名誉权案
肖像权的底线:新闻宣传还是广告经营
朱虹诉上海科技报社、陈贯一侵害肖像权案
武术神功挑战法律难题
范应莲诉敬永祥侵害海灯名誉权案
“基本属实”不侵权《情况简报》可公开
湖北省造纸公司诉湖北法制报社、李汉江侵害名誉权案
事实未清即发布,主动新闻源担责
朱静诉苏叶侵害名誉权案
摘登电视节目预告侵犯了什么权利
广西广播电视报社诉广西煤矿工人报社侵权案
新闻源,从被告到证人
李谷一诉汤生午、声屏周报社侵害名誉权案
企业法人名誉值多少钱
长沙环达科技有限公司诉电子报社侵害名誉权案
两个被告对簿公堂
宋剑萍诉杭州公安局上城分局、钱江晚报社侵害名誉权、姓名权案
新中国新闻官司抗诉**案
刘兴中诉工人日报社、黄迅超、汪博天侵害名誉权案
二十年中唯一由*高法院提审的新闻官司
兴运实业(成都)公司诉周林频谱总公司、黑龙江法制报社、中国卫生信息报社、张京生、唐金壮侵害名誉权案
内部文件尚未发布,法律不特许
成都恩威集团公司诉四川经济日报社侵害名誉权案
审核:“情况属实”的背后
李品政诉安徽法制报社侵害名誉权案
内部报道刊登读者来信:谁是把关人
孙朝怀诉云南日报社侵害名誉权案
调查报告:新闻的合法来源
刘兰祖诉山西日报社、支部建设杂志社侵害名誉权案
图文张冠李戴侵害了肖像权
陈立中诉江西法制报社侵害肖像权、名誉权案
对法院判决的再次判决
王保京、王农业、烽火村村民委员会诉中国青年报社侵害名誉权案
媒体:事件陈述者与事件参与者
《南方周末》刘秋海事件报道侵害名誉权系列案
权利,法律与习俗的抉择
任莹诉周志丽、文化艺术报社、柏雨果、陕西电视台、法制日报社侵害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案
未被“豁免”的后续报道
黄仕冠、黄德信诉广西法制报社、范宝忠侵害名誉权案
新闻线索庭外“导演”的新闻官司
陆俊诉羊城体育报社侵害名誉权案
监督:隐藏的镜头下有多少权利
程道平诉竹山电视台、方应成侵害名誉权、肖像权案
来自大墙内的起诉
张玉龙诉青海电视台、青海青年报社、青海法制报社侵害名誉权案
读者来信:先刊登再调查合不合法
汤泽光、李胜富、陈友贵诉四川法制报社侵害名誉权案
大量插播广告是否侵害了受众权益
王忠勤诉西安有线电视台收视服务合同案
还我采访权,媒体站在原告席上
无锡日报社诉中国足球协会侵害名誉权案
原告和被告:谁来为公开隐私负责
李××诉郝冬白、兰州晨报社、现代妇女杂志社侵害隐私权案
舆论曝光:细节出入“无伤大雅”
夏正清诉服务导报社、南方周末报社侵害名誉权案
转载侵权:诉讼在致歉之后开始
杜惠、郭小林、郭岭梅、郭晓惠诉贺方钊、幸福杂志社、湖南省作家协会、四川日报社、吉林日报社、购物导报社侵害名誉权、肖像权案
通信内容变成新闻报道之后
李海强诉羊城晚报社侵害通信秘密权、名誉权案
发生在现实世界的虚拟主体人格权之战
张静诉俞凌风网络环境中侵害名誉权案
冰岛罂粟花引出特许权话题
江西科学技术出版社诉湖北日报社侵害名誉权案
网络“战国时代”的证据尴尬
新浪网与搜狐网著作权纠纷系列案
学术批评:容忍度的边界在哪里
余一中诉新闻出版报社侵害名誉权案
权威文献记载与历史真实
陈明亮、宋玉林诉北京青年报社、吴思侵害名誉权案
败诉催生法律史上**位公众人物
范志毅诉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侵害名誉权案
假新闻,报料人算不算“主谋”
益阳歪歪槟榔总厂诉杨小军、严佑平、谭运辉、扬子晚报社侵害名誉权案
连环诉讼,源自公众信息消费
熊劲松诉香港商报有限公司、湖南衡阳中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清华紫光古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甲球侵害名誉权案
报道符合新闻源规律,媒体免责
张铁林诉周璇、成都商报社侵害名誉权案
公正评论的一次艰难胜诉
广州华侨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诉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侵害名誉权案
采访,播下侵权的种子
刘×诉南方日报社、汪万里侵害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案
公章的新闻权力有多大
刘张雄诉榆林日报社侵害名誉权案
公众人物肖像:新闻还是广告
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北京精品卓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经营报社侵害肖像权案
博客时代,谁来监管网络信息
陈堂发诉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名誉权案
附录
概述中涉及的新闻侵权诉讼案件
李宝善自诉石莘元、顾尔石诽谤罪案
南京两姐妹诉江苏教育电视台侵害隐私权案
甘建华诉徐明生、费锡凤侵权赔偿案
马骋诉上海市规划局信息不公开案
王亚光诉西北信息报社侵害名誉权案
于××、庞××诉沧州日报社、南皮县公安局、曹春亮侵害隐私权、名誉权案
刘卫东诉石油管道报社侵害肖像权案
成都神州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诉亿人商旅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著作权案
丁亮诉上海有线电视台侵害用户权益案
罗铭诉阳光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侵犯网络传播权案
张××诉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权案
杨怀远、佘秀英诉张士敏诽谤案
朱秀琴、朱良发、沈珍珠诉唐敏诽谤案朱秀琴、朱良发、沈珍珠诉青春杂志社侵害名誉权案
朱小锁诉廖智斌、方慧侵害名誉权案
冷传军诉媒体及作者侵害名誉权案
刘华珍诉上海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四川质量报社、陈夕钢侵害名誉权案
李淑琴、李静涛诉戴煌、南方日报社等侵害名誉权案
杜春芳诉现代家庭杂志社、李浩明侵害名誉权案
参考书目
述而不作
声明

1987-2007-中国新闻官司二十年 节选

bsp;原告:五处事实侵害名誉:被告:是失实而非侵权。庭上

唇枪舌剑,庭外再起风波。节外生枝,原告散布不实信息;反
戈一击.被告提出反诉。慎之又慎,一审作出判决。
1989年10月10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在法庭上,双方就其各自坚持的观点进行了多次辩论。
原告认为:
李文损害其名誉的主要事实是:不是强奸犯将其说成了强奸犯;刑满释放
后仍称其为“犯”;“侮辱姑娘”的事实系杜撰;将其悔恨称为“滴着鳄鱼的泪”;
称《悔恨的泪》给人一种龌龊的心理感受和听觉刺激。
被告方认为:
要构成诽谤,捏造行为是重要要件,而被告根本无意故意把迟志强称为强
奸犯,被告的本意是评论囚歌——犯人或刑满释放者所唱的歌,流氓也好,强奸
犯也好,从文章的角度,只要是囚犯或者曾经是囚犯,效果是一样的,根本没必
要非把迟志强说成强奸犯不可而自讨苦吃。而被告恰恰是在公开的新闻报道
中,看到很大篇幅刊登的《银幕上的新星,生活中的罪犯——记迟志强从堕落到
犯罪》的报道,文中多处提到迟志强“奸污、奸淫、强奸、猥亵女性”。被告只是一
个普通的新闻工作者而非法律工作者,又如何能从报道中断定迟志强所犯的是
流氓罪呢?被告所作的只是依样画葫芦,要讲捏造,也是新闻报道的作者,而非
被告。
从法律上讲,强奸和流氓罪的确有本质区别,但社会对两者作为性犯罪,是
同样普遍地厌恶,其评价的高低、厌恶程度的区别可以认为是微小的,因此本案
对迟志强名誉的损害不是很大。毕竟,迟志强原是个名誉不佳的人,毕竟不是
将无罪的人说成有罪的强奸犯。另原告诉称的对已出狱的人称为“犯”的问题,
被告一开始就说“近来,大街小巷,无论走到何处,一个强奸犯获释后无休止的
《悔恨的泪》”,这里已经强调迟志强是一个获释的犯人,也就不可能造成迟志强
仍在服刑,仍是犯人的印象。对于“被污辱的姑娘”,也是和“强奸犯”一样来自
公开报道,但根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84年的判决,迟志强也确实有污辱妇
女的行为。
被告在文章中写的“装腔作势、不阴不阳、滴着鳄鱼的泪”,“留给众多的人

一种龌龊的心理感受和听觉刺激”是指歌曲作品,而非对人,作品不等于作者,
评判作品好坏不等于评价作者人格高低。文中所用的词句也是文艺批评所正
常使用的。
被告还提出《悔恨的泪》并非迟志强所唱,而是翟惠民所唱。由于文章中并
未点出迟志强的名字,如果该歌曲非迟志强所唱,就不存在任何侵权的问题。
被告提出两份证据,分别是1988年12月19日《工人日报》上的文章,事实上是
翟惠民主唱的,第二是《1988,明星大走穴》文章中也揭露了这一事实。原告否
认了这一说法但并未提出证据。
开庭当日,李宣东提起反诉,称:迟志强于1989年1月在西安演出期间向
记者宣称,其已以诽谤罪为由对李起诉,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已受理该刑事
案件。1月28日,《武汉晚报》将迟提供的消息予以报道。2月26日,《钱江晚
报》以《重提强奸犯,追究诽谤罪迟志强与(温州日报)记者打官司》为题转载
了这篇报道。《百花》1989年第二、三期合刊“人物专访”栏目发表的题为《追光
灯下的投影——今日的迟志强》的文章,和春风文艺出版社出版的报告文学
《1988,明星大走穴》也分别引用了这篇报道。事实上,迄今为止,迟未以诽谤罪
为由向任何人民法院对其提起刑事自诉,任何审判、检察或公安机关也未追究
其刑事责任。李认为,迟捏造事实,利用新闻报道传播迟提供的关于司法机关
已经追究李刑事责任的虚假消息,在全国范围内造成李具有犯罪嫌疑和可能被
定罪判刑的印象,迟的行为显属对李的诽谤,严重贬低了李的人格,损害了李的
名誉,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影响和李的精神痛苦。李宣东的反诉请求为:在《武汉
晚报》、《钱江晚报》和《百花》上,以“致歉于李宣东”为题发表声明,向李赔礼道
歉;召开记者招待会或向一家全国性报刊提供消息,宣布李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的消息不符事实,为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李精神痛苦的损失10000元;
赔偿李为诉讼支付的一切费用。①
被告温州日报社也当庭作了答辩,称李文中的确有失实及失误,是不妥当
的,但《温州日报》已经作了专门公开更正。而强奸犯的名誉和侮辱妇女淫乱型
流氓犯的名誉半斤八两难分上下,说迟志强是强奸犯固然失实,但却对他的名
誉没什么损害,不存在侮辱和诽谤的问题。且原告所指的文中“滴着鳄鱼的泪”
是文艺作品修辞方法中的一种比喻手法的运用。“污辱过姑娘”则是既有事实
依据,又有法律依据的事实。不存在侮辱人格。

法院查明,被告李宣东的文章对社会上流行迟志强的歌的现象作了评论。
文中内容有:“一个强奸犯获释后无休止的《悔恨的泪》,像狂躁的幽灵,总是死
死地缠绕在人们的身际。我直感到阵阵的恶心。我不知道,那位被污辱过的姑
娘听了这装腔作势、不阴不阳、滴着鳄鱼泪的歌声将会是如何想的?”,“为什么
独独要他(指原告)去给正常人,那些懂法知法的人大洒他的悔恨之泪,留给众
多的人一种龌龊的心理感觉和听觉刺激呢?”。原告到温州演出,看见了这两篇
文章,提出了意见。报社和迟志强进行协商,但由于更正的内容统一不了,协商
不成,原告提起诉讼。被告李宣东在《温州日报》上作了更正启事,称:“将迟志
强误称为强奸犯,造成了事实性差误,迟劳改期满,再称其为犯是不妥的,向迟
志强致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李宣东提起反诉,法院对此已作出决定:李
宣东提出迟志强侵害其名誉权的反诉,不符合反诉成立条件,不予合并审理。
法院认为,李宣东的《从强奸犯的歌谈起》和《歌外闲话》是针对当时社会
上某些文艺现象有感而发,文章中某些言词表达不够确切,且将迟志强称为强
奸犯更谓不当。但总观全文,属于正常文艺批评范畴,不构成侵害原告名誉权。
据此,1990年1月20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第101条之规定作出【(1989)温鹿法民字第3号】判决,驳回了原告迟
志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迟志强负担。
不服一审判决,原告提出上诉;究竟侵权与否,焦点更加
集中。三份询问笔录,留下诸多值得玩昧的细节;两番查实案
情,终审不改一审的认定。
迟志强不服一审判决,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迟志强上诉称,在李宣东的两篇文章里先后九次不厌其烦出现“强奸犯”三
字,且大标题为醒目的“从强奸犯的歌谈起”,直称上诉人为“强奸犯”,根据*
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
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
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从法律的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被上诉人称上诉人为“强
奸犯”的行为是完全构成侵权的。

1987-2007-中国新闻官司二十年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
刘海涛,1969年生,山东
苍山人。毕业于中国人民
大学中文系,现供职于人
民法院报社。多次获得全
国性新闻奖项,五次获得
“中国新闻奖”,已出版
专著三部。
郑金雄,1968年生,福建
仙游人。毕业于厦门大学
法学院,民商法学硕士,
现供职于厦门市中级人民
法院,法官。曾发表专业
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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