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组织的法理思考

民间组织的法理思考

作者:吴玉章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出版年:2010-10-01

评分:5分

ISBN:9787509717523

所属分类:行业好书

书刊介绍

民间组织的法理思考 目录

公法权利的实践——结社现象的法学意义结社自由:文本与实践“政府管理社团”模式及其效果我国社会团体的“问责”问题——法律角度双重管理原则:历史、现状和完善结社与社团管理新社团与旧管理社会组织如何管理?深刻领会十七大报告关于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思想建议加强对进入我国的国际NGO的管理民间组织问题的研究

民间组织的法理思考 本书特色

《民间组织的法理思考》将从法学视角出发,根据我国国情和历史发展特点,深入思考我国民间组织发展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除了选用学者个人的研究成果之外,本文丛还将包括若干民间组织的调研报告、立法建议稿,以及民间组织发展的年度报告等。

民间组织的法理思考 节选

吴玉章研究员从法理角度研究民间组织问题多年,《民间组织的法理思考》是其有关这一,问题的学术集萃。体现了作者由权利至结社至管理的学术理路,全面展示了作者关于当前我国民间组织的法理基础、管理现状、发展路径等学术观点。

民间组织的法理思考 相关资料

在我国,社会团体的问责不是一件孤立的事情,它与整个社会问责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有密切关系。一般而言,以体制外身份追究体制内机构的责任,或者说社会团体的问责,那还是在改革开放之后才有的事情。这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事件。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放以前,制度外力量对于制度内政策的“问责”是很少的,也是很个人的,例如,文化大革命期间,福建莆田小学教师李庆霖给毛主席写信反映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种种实际问题,多少改变了一些知识青年的生活状况。随着改革开放日益深入,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极大变化,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也不断取得成绩。就目前的问责而言,它们大致有两个方向。一个是对内的方向,即对自己组织的内部管理发动问责。这是目前社会上大家都接受的,既是党和政府接受的,也是社会团体内部成员接受的。对内方向的问责,一般来说,也比较容易。从发起问责的动因看,只要一个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没有什么私心或小团体意识,他们都可以发动这种对内的问责。从发起问责的目的看,其目的是为了使自己的内部管理更加透明,也是为了使自己具有更好的社会信用,而社会信用是社会团体在社会上开展活动的最好“名片”。从发起这种问责要解决的问题看,主要是加强内部管理,特别是建立并完善财务管理,以对捐赠人负责。①从传统文化的角度看,“管好自家的人,看好自家的门”,属于各家自己的事情,一般不被干涉。

民间组织的法理思考 作者简介

吴玉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研究领域为法治、权利,以及结社现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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