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立法史 湖湘文库(2010/12)

近代中国立法史 湖湘文库(2010/12)

作者:杨幼炯

出版社:湖南教育出版社

出版年:2010-12-01

评分:5分

ISBN:9787535572479

所属分类:行业好书

书刊介绍

近代中国立法史 湖湘文库(2010/12) 目录

自序
导言
一、中国立法问题之产生
二、过去立法运动之几个重要时期
三、近代中国法制之渊源与改废
**篇 清季之立宪运动
**章 民主政治运动之肇端
**节 民主政治运动之导因
第二节 民主革命运动及其论据
第三节 “戊戌变法”之经过与保皇主张
第四节 革命与君宪之理论的对抗
第二章 立宪运动之崛起
**节 百日维新后之反动政治
第二节 清廷之预备立宪
第三节 国会请愿之运动与结果
第四节 革命党反立宪之表示
第三章 宪法大纲公布之前后
**节 清末官制之改定与演化
第二节 资政院之创设及其组织
第三节 各省咨议局之成立
第四节 宪法大纲与宪法信条
第五节 清室之覆亡
第四章 清季法典编纂之沿革
**节 清季法典之渊源与制定
第二节 清季之刑法
第三节 清季之行政法
第四节 清季之民商法
第二篇 民国初期之立法
第五章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之组织
**节 各省代表集会于上海
第二节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之制定
第三节 南京各省代表会议与总统选举
第四节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之修正
第五节 临时政府正式成立
第六章 南京参议院与临时约法
**节 参议院诞生之经过
第二节 参议院宣布临时约法
第三节 临时约法之内容与批评
第四节 临时政府之北迁
……
第三篇 **届国会之成立与解散
第四篇 共和重光与国会复活
第五篇 西南之护法运动
第六篇 昙花一现之省宪运动
第七篇 国会第二次恢复与曹锟贿选
第八篇 临时执政时期之立法
第九篇 国民政府之立法事业
附录

近代中国立法史 湖湘文库(2010/12) 内容简介

《湖湘文库》编辑出版以“整理、传承、研究、创新”为基本方针,分甲、乙两编,其内容涵盖古今,编纂工作繁难复杂,兹将有关事宜略述如次:一、甲编为湖湘文献,系前人著述。主要为湘籍人士著作和湖南地区的出土文献,同时酌收历代寓湘人物在湘作品,以及晚清至民国时期的部分报刊。二、乙编为湖湘研究,系今人撰编。包括研究、介绍湖湘人物、历史、风物的学术著作和资料汇编等。三、乙编中的通史、专题史,下限断至1949年。四、甲编文献以点校后排印、据原本影印及数据光盘三种方式出版。五、除少数图书以外,—律采用简体汉字横排。六、每种图书均由今人撰写前言一篇。甲编图书前言,主要简述原作者生平、该书主要内容、学术文化价值及版本源流、所用底本、参校本等。乙编图书前言,则重在阐释该研究课题的研究视角和主要学术观点等。七、对文献的整理,只据底本与参校本、参校资料等进行校勘标点,对底本文字的讹、夺、衍、倒作正、补、删、乙,有需要说明的问题,则作出校记,—般不作注释。八、甲编民国文献中的用语、数字、标点等,除特殊情况外,—般不作改动。乙编图书中的标点、数字用法、参考文献著录规则等均按现行出版有关规定使用和处理。《湖湘文库》卷帙浩繁,难免出现缺失疏漏,热望社会各界批评指正。

近代中国立法史 湖湘文库(2010/12) 节选

**节参议院诞生之经过自临时政府成立后,各省代表会即依《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之规定,代行参议院之职权,嗣各省参议员陆续至,已过半数,遂定于正月二十八日开参议院正式成立大会。及至二十七日,关于未独立省分之代表,有无表决权,发生问题,引起南北之恶感。先是各省代表集会武昌时,已决议未独立省分之代表,代理参议员者无表决权。后因组织临时政府之迫切,对此决议并未施行,故布《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时,既已共同签字,后来临时大总统副总统之选举,国务员商榷之际,亦皆与投票,盖不啻事实上已承认未独立省分之代表有表决权也。乃忽于参议院成立时,又发生此问题。于是引起直隶、奉天两省代表之辞职,其结果承认一律有发言表决权,其事始寝。’翌日(二十八日)参议院正式成立,并公举林森为议长,王正廷为副议长,李肇甫为全院委员长。本届议员共四十二人,代表福建、浙江、四川、江西、湖南、湖北、安徽、江苏、山西、陕西、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山东、河南及奉天十七省。至其分子之成份,不外三种:即(一)由都督府指派者,(二)旧咨议局代表,(三)出于民选者。因分子复杂,以致意见纷歧,冲突时闻。成立未及一月,江苏参议员陈陶怡、杨廷栋、凌文渊等辞职。湖北参议员刘成禺、张伯烈、时功玖等因借款问题之争议,亦相继辞职。嗣湖北临时省议会以参议员非出自民选为词,忽发起另组临时国会之议,自谓已得十一省回电赞成,乃由参议院通电力驳,其电文云:“本院之成,根据于《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现公布之《临时约法》,亦载明十个月内,由大总统召集国会,当此参议员既成立之后,国会成立之先,乃以一省议会名义,辄召集临时国会,不知何所依据?若不承认《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及《临时约法》,则已公布之法律,已选出之总统,已组织之临时政府,皆将无效,民国基础,于是动摇,且今日以一省议会,反对参议院,而召集临时国会,他日又将有一省议会,反对临时国会,而召集第二临时国会,起覆纷纭,事权不定,民国前途,将何利赖?方今国基初肇,所赖以维持培植者,端在守法。参议院为法定机关,万不可任意破坏,至于参议员,本应依约法选派,规定选派方法,权在各省,或民选,或公派,一惟各省制定,万不能执民选二字,反对参议员之反对参议院,行动法外,破坏国基。湖北省议会提议实为不当,应作无效。逾日再通电各省,谆切通告。略谓参议员能否完全代表人民之意,乃参议员之选派方法问题,非参议院可否消灭问题,若谓都督选派之议员,不足代表人民,仅可按照《临时约法》第十八条规定选派五人之数,尽由民选,选定后即可陆续来院,与各该省前派之参议员,实行交替,《临时约法》规定选派方法,由各省自定之,已将《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都督选派一节删去,是各省如可选派,其权皆在各省。主张民选,应依约法选举参议院之参……

近代中国立法史 湖湘文库(2010/12) 作者简介

杨幼炯(1901—1973)字熙清,号复斋,湖南常德人。早年留学日本,回国后毕业于上海复旦大学,获政治学学士学位。先后参加过现代评论社、中国社会科学社、中华学艺社等团体。历任《神州日报》记者,中央通讯社总编辑,中央大学、上海法政大学、中国公学、暨南大学、司法院法官训练所教授,建国法商学院院长,《中华日报》总主笔、常务监察人;又任民智书局编译所主任、中山文化教育馆研究部主任、丛书审查委员、《中山文化教育馆季刊》编委、台湾“立法委员”等职。卒于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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