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原理

宪政原理

作者:张千帆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年:2011-10

评分:9.3

ISBN:9787511823557

所属分类:行业好书

书刊介绍

内容简介

张千帆:美国得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政府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南京大学法律评论》主编。主要研究兴趣:比较宪法与比较行政法,宪政工程与经济发展,比较政治哲学与公共选择实证分析。代表作有《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控》、《自由的魂魄所在——美国宪法与政府体制》、《西方宪政体系》,主编国家“十五”规划教材《宪法学》,合著《宪政、法治与经济发展》,组织翻译《宪法决策的过程——案例与材料》和《哈佛法律评论。宪法学精粹》,并发表学术论文与评论一百二十余篇。电子邮箱:qtz@pku.edu.cn。

作品目录

前言 壹、民主篇第一章 言论与新闻自由 一、怀疑主义论据 1.休谟定理——价值判断的主观性 2.经验命题的可证伪性 3.反驳教条主义 4.反驳不够实用的“实用主义” 二、言论自由的理论基础 1.为什么不应该压制言论 2.言论自由对发现真理的作用 3.思想与言论的市场竞争理论 三、言论自由的界限 1.政治言论 2.学术研究 3.教学纪律 4.不受宪法保护的言论 四、象征性言论 五、新闻出版自由 1.新闻自由的社会作用 2.国家秘密 3.个人隐私 4.私人名誉 5.私人垄断 六、集会自由及其界限 七、结社自由及其界限第二章 民主、政党与选举 一、国家基本原则 1.公共选择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2.法律规则的实体与程序限制 二、民主的理论基础 1.集体选择的多数主义价值定位 2.功利主义、公共利益和民主程序 3.民主参与的必要性 4.代议制的必要性 三、民主选举的原则与制度 1.自由 2.秘密 3.普遍 4.平等 四、政党的地位与功能 1.政党的政治功能 2.政党形态与原则 3.政党地位与宪法义务 4.政党活动自由及其限制 5.政党与传媒 6.政党的财政资助第三章 立法权 一、立法权的代表性 1.议会的产生 2.议会表决 3.一院制还是两院制 二、立法机构的专职化 三、议事程序 1.开会基本要求 2.立法程序 四、议会职权 1.立法权 2.预算权 3.人事任免权 4.监督权 贰、法治篇第四章 司法权 一、司法的功能 1.维持事实和价值分离 2.实施法律价值 3.实施“更高的法” 4.维持社会信任 二、司法制度安排 1.司法的权利保障 2.司法的基本职责 三、一般司法结构 1.法官任免机制 2.司法纵向分工 3.司法横向分工 四、特别司法结构第五章 行政权 一、行政权的职能及其必要性 二、行政权的定位 1.行政立法职能 2.行政司法职能 3.行政执法职能 三、行政权的结构 1.行政首脑的性质 2.行政首脑的形式——总统制、责任内阁制与混合制 3.一般行政执法部门 四、行政职权及其界限 1.决策权 2.执法权 3.任免权 4.外交权 5.军事指挥权 6.紧急状态权 7.刑事特免权 8.其他权力第六章 中央与地方分权 一、单一制、联邦制与地方自治 二、立法分权 1.中央立法权限 2.地方立法权及其限制 3.中央与地方税权分配 三、行政分权 四、司法分权 叁、权利篇第七章 自由权 一、宪法权利保障的功能、标准及适用范围 1.宪法保障的功能 2.宪法适用范围 3.宪法的第三人效应 4.宪法解释的标准 二、生命权 1.废止死刑 2.救死扶伤的国家义务 3.保护生命、禁止自杀的国家义务 4.生命的边界——保护胚胎的权力或义务 三、自由权 1.人身自由和刑事正当程序 2.个人隐私与信息自决权利 3.迁徙自由 4.人格自由发展 四、财产权与经济活动自由 1.经济活动自由 2.财产权及其征用条件 3.“新财产”与社会福利第八章 平等权 一、平等的定义 二、平等的意义 三、鉴别歧视的方法 四、平等保护的审查标准 1.严格审查与种族歧视 2.中等审查与性别歧视 3.宽松审查与经济归类 4.灵活的审查标准——受教育权与国家资助第九章 宗教信仰自由 一、宗教信仰的性质与功能 1.宗教信仰的性质 2.宗教信仰的功能 二、政教分离 三、宗教活动自由 四、宗教自由与法治 1.宗教自由与法治 2.服役与反战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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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千帆:美国得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政府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南京大学法律评论》主编。主要研究兴趣:比较宪法与比较行政法,宪政工程与经济发展,比较政治哲学与公共选择实证分析。代表作有《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控》、《自由的魂魄所在——美国宪法与政府体制》、《西方宪政体系》,主编国家“十五”规划教材《宪法学》,合著《宪政、法治与经济发展》,组织翻译《宪法决策的过程——案例与材料》和《哈佛法律评论。宪法学精粹》,并发表学术论文与评论一百二十余篇。电子邮箱:qtz@pku.edu.cn。

精彩摘录

例证1.3.3:学生告老师,症结在政府2008年11月,华东政法大学两名学生控告该校的杨师群教授上课时发表“反革命”言论,引起网上热议。其实,这个问题的是非是很简单的。只要不违反宪法、法律以及基本的职业道德,老师上课当然是有言论自由的。另外,学生也有言论自由;他们可以和老师当面辩论,也可以私下里质疑老师的某些言论,甚至可以到院校领导乃至政府那里去“告密”。虽然学生告发的理由可能是幼稚可笑的,我宁愿“大度”一点,将她们这种行为本身看作是言论的一种表达方式;至于学生的行为究竟是正当的“举报”还是或许不那么正当的“告密”,在此并不重要。问题关键在于,政府接到举报后怎么处理?如果上海市的有关部门接到“反革命”举报就立案侦查,恐有违背宪法第35条之嫌,而正是这种处理方式变相鼓励了这类举报及其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即便对于教师来说,言论自由也是规则,限制是例外,而例外显然不应“吃掉”规则。在不抵触宪法、法律和国家基本秩序的宽泛框架内,教师有广阔的言论空间。事实上,也只有保证教学过程中的言论自由,教师才能把书教好。教师的职业是传播真理——或更准确地说,他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论,并在课堂上讲真话。如果教学内容、方式和教材都受到管制,教师上课时只能按照上面定的条条框框背书本,这样的课或许“政治合格”了,不会被举报为“反革命”了,但是这样的教师合格吗?这样的课会有学生愿意听吗?虽然不清楚杨教授在课上的哪些言论可能触犯了“禁条”,但从已公布的信息看似乎就是批评中国文化和政府某些行为的言论。这些言论之不违背宪法、法律和国家根本体制,几乎是毋庸论证的。中国文化当然是可以批评的,否则五四新文化运动以来批儒反孔的中国主流思潮岂不也成了“反革命”?假如批判中国文化也成了一种罪的话,那么鲁迅的《狂人日记》《阿Q正传》或柏杨的《丑陋的中国人》首先要被打入“禁书”之列。至于政府也不是一贯正确,容不得半点批...

——引自第38页


如果行为本身对社会有害,那么行为的宗教动机也不能使之合法化”

——引自第3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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