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权利和自由的规范分析

对法.权利和自由的规范分析

作者:(荷)海思

出版社: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出版年:2012-08-01

评分:5分

ISBN:9787564213503

所属分类:行业好书

书刊介绍

对法.权利和自由的规范分析 内容简介

《对法、权利和自由的规范分析》结合博弈论的方法、逻辑的结果和工具,以及法律实证主义、新制度和决策理论的元素,对法、权利和自由进行了规范分析。此外,《对法、权利和自由的规范分析》对自由主义理论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尤其是其对“自由主义悖论”的研究。作者在书中重新建立了争辩说,随后,他利用决策理论的工具,以开发和捍卫他的还原方法。

对法.权利和自由的规范分析 本书特色

《对法、权利和自由的规范分析》适合于包括法律和道德哲学家以及政治理论家和社会科学家等在内的广泛读者

对法.权利和自由的规范分析 目录

中文导读
上篇 权利和决策
第1章 对权利的形式化分析
1.帕累托自由的不可能性
2.杰博式自由悖论
3.一个对社会选择方法的批评
4.权利和效果
5.权利和博弈型
6.道义逻辑
7.研究的问题及框架
第2章 行动道义逻辑:语言
1.行动和主体
2.弱行动命题
3.真势模态
4.强行动命题
5.意向
6.行动的四种类型
7.道义模态
第2章 形式化表述
第3章 行动道义逻辑:语义学
1.模型结构
2.一个例子(**部分)
3.真值条件
4.有效性
第3章 形式化表述
第4章 行动道义逻辑:集体行动者
1.集体行动者
2.“行动道义逻辑:的语言
3.集体行动的逻辑
第4章 形式化表述
第5章 效能函然和逻辑系统
1.效能函然
2.一个例子(第二部分)
3.效能和真
4.C1和D1有效性
5.C2和皿有效性
6.桥梁原则
第5章 形式化表述
第6章 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
1.康格的分类
2.个人权利的类型
3.集体权利的类型
4.强个人权利的类型
5.权利结构
第6章 形式化表述
第7章 自由主义和常规的决策制定
1.行动的私域
2.*弱意义的自由主义的条件
3.社会状态
4.自由主义的悖论
第7章 形式化表述
第8章 自由主义和构成性的决策制定门
1.自由关系
2.构成性决策程序
3.构成性自由主义的条件
4.构成性决策制定的自由主义悖论
第8章 形式化表述
下篇 法律化约主义和自由
第9章 化约主义和对制度的分析
1.导言
2.方法论的个人主义与化约主义
3.阐明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博弈论
4.新制度主义与制度
5.新制度主义与化约主义
6.结论
第10章 法律体系,权利和法律一政治博弈
1.导言
2.博弈论和权利
3.法律政治博弈
4.法律效力和法律体系
5.法律效力和宪政问题
6.法和化约主义的制度理论
7.法和法律化约主义的制度理论
第11章 法定自由:概念和内涵
1.导论219
2.自由概念以及三元结构
3.法定自由:行为人
4.法定自由:约束条件
5.法定自由:目标
6.阻止措施与干预措施
第12章 选择自由
1.导论
2.简单计数规则
3.偏好简介
4.自由与偏好
5.相似性与相异性
6.单调性和技术变迁
第13章 法律自由的条件
1.导言
2.对经验性自由的卡特式度量
3.策略与机会集
4.对法定自由的一种度量和几个问题
5.强单调性和占优
6.占优和平等
7.*大化法定自由
第14章 法定自由的价值
1.导论
2.价值的类型
3.参数环境下自由的特定价值
4.理性偏好与总的特定价值
5.法定

对法.权利和自由的规范分析 节选

为了完成对我目前正在使用的权利的博弈论模型的表述,现在介绍法律一政治博弈的概念。①对个人拥有或否的权利的规定,能够被看作是构成了更庞大的博弈的部分规则,例如我所说的法律一政治博弈的规则。这种法律一政治博弈描述了一个二阶段的决策过程。个人有某种权利,在决策过程的**阶段,他们决定将要行使哪些权利。如前所述,每一种权利都化约了可能结果的集合。行使抽烟的权利意味着,所有可能结果的集合被化约为只有此人实际上正在抽烟的那些结果集合。如果集合A表示所有我抽烟的结果组成的集合,S-A表示所有那些我不抽烟的结果组成的集合,那么行使我的抽烟或不抽烟的权利意味着我将采取一种策略,把结果的集合化约为一个子集A或者是子集S-A。这样一来A描述了我抽烟的权利而S-A描述了我不抽烟的权利。如果B是表示“我正在喝啤酒”的结果集合,那么集合A∩B描述了我的抽烟与喝啤酒的权利,而A∪B描述了我的抽烟或者喝啤酒的权利,等等。因为每个人都能够通过行使权利把结果集合加以化约,所以一旦每个人行使他的权利的话,所有选项的集合通常都能在很大程度上被化约。然而,既然所有被允许的策略同时又被看作是可行的,如我们在上文中看到的,就不会出现当所有人行使完他们的权利之后,所有的可行选项却均被排除在外的情形。事实上,通常不存在一旦所有个人行使了他的权利,所有问题就解决了的情形。
首先,有些人会决定不行使特定的权利,也就是说他们可以甘愿在遇到的问题中保持被动。例如,在上文的第三个例子中,i可以不行使同意i使用自行车的权利,而是把这个问题委托给部门会议。与此相似的,i也可能决定不行使他骑自行车的权利,而等待会议讨论的结果。如果两人在这种情况下均保持被动,使用权利的行动就把可能结果的集合化约为{(b,b),(b,c)}∩{(b,b),(b,C),(C,b)}={(b,b),(b,c)},并*后由部门决定结果*终是(b,b)还是(b,c)。其次,在有些问题中没有人能够独立做出决定性的决策:当涉及的问题被看作公共问题时,就没有人有权利去单独解决这些问题。例如,大多数个人不能够单独决定一条新公路是否修建,社会保险收益金是否应该增加,某些濒危物种是否应当得到保护,诸如此类。在某种程度上,在公共问题中个人可以说是被动的:没人能够仅凭借自己的力量,把结果的集合化约为诸如所有那些保持社会保险收益金不变的结果。与先前的被动形式相比的唯一变化是个人现在别无选择:对于这些问题他们应当保持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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